【魔都擇校觀】
當大家都忙著過年時,教育部卻悄默默地發了一則重磅管理條例↓

教培機構的審批有了新的定義。高中階段的學科培訓信號也有了新解讀,看后大家驚呼:教培行業又行了!
小編來給學生家長們先劃個重點:

特別注意文件中的:提高學業水平這六個字!
然后繼續往后看:

乍一看,似乎和其他文件沒啥區別,但是,你如果翻出2021年教育部頒布的類似文件對比起來看,就會發現端倪:前者說的是,各地不再審批學科類教培機構。


而這份最新的文件措辭是:辦學許可證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
也就是說:可以審批辦學許可證了!
如今,新規一出,教培行業復蘇的機會又要來了!記憶里那些教培巨頭,是否又將卷土重來?
當然,我們仔細研讀這份文件會發現,對教培行業的限制依然很嚴格:
比如周末節假日還是不能進行學科類培訓
比如收費要執行政府指導價
必須注冊為非盈利性機構
就算能審批出辦學許可證,僅這幾條都足以讓教培行業門檻變得很高:周末節假日寒暑假不能進行學科培訓,學生平時哪里來的時間?
必須注冊為非盈利性機構,執行政府指導價就意味著校外培訓的老師課時費會很低,又能吸引多少老師從事校外培訓?同樣的收入,為什么不去學校任教?又穩定,又體面?

這份文件最大的亮點是: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開展校外培訓:

對此,有專家解讀道:這是在推進依法管理的同時,《征求意見稿》正視家長的合理培訓需求。對之前一刀切將培訓機構一律清零的矯枉過正的做法進行修正。
今后,學科類培訓機構只要合規,就能合理合法地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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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來總結一下新規的變化:
新規對比變化
前三年審批規定是:
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
不再審批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在“征求意見稿”中是:
開展校外培訓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具備法人條件。
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
校外培訓辦學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開展校外培訓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而市場對這則新規有何反應?2月8日發布的新規,9日教育股就大漲了↓

總之,官方首次提出“正視家長合理的培訓需求”,對過去一刀切“清零”學科的做法開始糾偏,合規教培不用再灰頭土臉。
附件(征求意見稿)
校外培訓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范校外培訓活動,提高校外培訓質量,滿足多樣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外培訓是指學校教育體系外,面向社會開展的,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對象,以提高學業水平或者培養興趣特長等為主要目的,有組織或系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 校外培訓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校外培訓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公益性原則,促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第四條 校外培訓按照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校外培訓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統籌。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校外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和調控規模結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培訓工作。
國務院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是相應領域校外培訓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標準和資質,實施行業管理,開展專業指導??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及其他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有關校外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其他有關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分別負責校外培訓有關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開展校外培訓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具備法人條件。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
校外培訓辦學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開展校外培訓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前,應當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分別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以及與實施培訓活動相適應的組織結構、從業人員、經費、場地和設施、管理制度等條件。
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
第八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
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第九條 校外培訓使用的材料,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實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應同時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校外培訓應當安排在培訓所在地中小學教學時間之外的時間,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培訓時長、時段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組織面向中小學生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等級考試、競賽,不得公布培訓對象的學業成績和排名。
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得將參加校外培訓或者培訓結果作為招生的依據。
第十二條 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收費管理辦法。其他校外培訓的收費價格,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校外培訓機構融資及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培訓業務活動、改善培訓條件和保障員工待遇。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采用預收費方式收取費用的,應當將預收費用納入監管。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國校外培訓監管服務平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填報、更新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培訓合同標準文本并在全國校外培訓監管服務平臺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校外培訓的日常監管。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校外培訓執法工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采取檢查、詢問、查閱或復制相關材料,先行登記保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擅自開展校外培訓、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超出許可范圍培訓、管理混亂、違規組織競賽等行為的,依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費保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引入質量高、信用好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寫在最后
本次征求意見稿將是一則對教培的利好信號?從意見稿中可以發現,高中階段很有可能是允許周六周日進行補課的,政策越清晰和明朗,方向就越明確。審批政策將進去一個新的階段。
很多地方已經取消初中階段的課后服務,對托管同行來講,就是一個很好的方向和機會!
教育部新規校外培訓管理規定的出臺對于教培行業來說意義重大。它不僅明確了校外培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還為教育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方向和目標。對于校外培訓機構而言,這既是一個機遇,也是一個挑戰。機構需要積極應對新規的要求,加強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以提供優質的教育資源。
同時,相關部門也要加強監管,確保新規的有效實施,促進校外培訓市場的規范和健康發展。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夠實現教育資源的公平分配,提升學生的整體素質,為教育事業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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